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員管理辦法
寧建價字〔2021〕15號
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(guī)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采集和發(fā)布工作,加強造價信息員隊伍建設和管理,切實提高造價信息發(fā)布水平,根據《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》、《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價格信息發(fā)布質量管理的意見》以及《關于進一步規(guī)范建設工程材料價格發(fā)布工作的通知》等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員(以下簡稱“信息員”)是指由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監(jiān)督站(以下簡稱“市造價站”)聘請和管理,負責采集并向市造價站提供本市建設工程的人工、材料、機械設備等價格信息的建材生產廠家、供貨商、建設單位、施工單位、設計單位、監(jiān)理單位、造價咨詢單位、勞務公司、行業(yè)協(xié)會、相關管理部門等單位的工作人員。
第三條 信息員按人工工資、材料價格、周轉材料租賃價格、機械設備租賃價格四個類別劃分,其中材料價格信息員又按建筑材料、安裝材料、市政材料、裝飾材料、園林苗木五個專業(yè)劃分。
第四條 申報信息員應具備的條件
(一)認真執(zhí)行國家、省、市有關建材價格的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及規(guī)范性文件,無違法違紀行為,無不良行為記錄;
(二)具有工程建設相關專業(yè)知識,熟悉建筑材料、機械設備的品質、性能及用途,掌握價格信息的采集、測算、匯總等方法,了解工程技術及計算機網絡基本知識;
(三)具備兩年以上工作經歷,年齡在60周歲以下,了解和掌握相關建材價格市場行情;
(四)具備良好的職業(yè)道德,熱心造價信息采集工作,責任心強。
第五條 信息員的聘用程序
(一)申請人可通過單位推薦或自薦的方式報名;
(二)申請人填寫《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員申請表》(詳見附件1);
(三)市造價站負責資格審查及核準;
(四)市造價站頒發(fā)《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員》聘書。
第六條 信息員的工作職責
(一)按照市造價站的要求,全面、及時、準確采集和報送所承擔報價范圍的工程造價信息,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;
(二)根據所報類別及專業(yè)的相關模板(報價模板詳見附件2),做好市場調研,采集當月的實際市場價(到工地價)及收集相關原始價格憑據;
(三)在規(guī)定的時間內,通過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《材料價格信息采集系統(tǒng)》填報所采集到的當期價格信息,并掃描(或拍照)上傳發(fā)票、合同、結算單等原始價格憑據備查。每月填報一次(園林苗木專業(yè)每季度一次),遇特殊情況時(如突發(fā)價格大幅波動等),應按照市造價站的要求增加填報次數;
(四)遇價格異常波動時,應及時在市造價站報價工作群通知,以便發(fā)布價格預警;
(五)參加市造價站組織的工作會議及業(yè)務知識培訓等活動。
第七條 信息員采集價格信息的原則
(一)選定采集價格的材料必須是合格品及以上等級;
(二)選定采集價格的材料必須具備一定成交量或市場占有量;
(三)采集的價格應是常規(guī)交易方式下成交的價格,排除非常用成交方式;
(四)采集的價格應反映市場實際情況,并與市場成交價一致;
(五)采集時點應為填報當月的市場價格。當月有原始價格憑據的,按照憑據價格填報;當月同一品種(規(guī)格)有多張憑據多種價格的,按照該品種(規(guī)格)憑據價格的平均值填報;
(六)所報價格的材料應保證有供應,避免有價無市。
第八條 信息員的權利
(一)聘期內根據每月報送的造價信息的數量和質量情況,獲取相應的報酬,每季度支付一次;
(二)聘期內每月免費獲贈一本《南京工程造價管理》雜志;
(三)優(yōu)先參加有關學習考察、經驗交流等學術交流活動。
第九條 信息員的考核
采取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。
(一)月度考核,采用評分制,按采價類別、專業(yè),每月分別計分(園林苗木專業(yè)按季度計分)。分值由基準分和日常工作分兩部分組成,其中基準分為60分,日常工作分由市造價站依據信息員報價的完成量、準確性、提供有效憑據的數量以及工作配合程度等,按照評分標準進行評分(評分標準詳見附件3、評分記錄表詳見附件4)。
(二)年度考核,依據一年中12個月的月度考核結果(園林苗木專業(yè)季度考核結果)對信息員作出優(yōu)秀、合格、不合格的評定。按類別、專業(yè)對12個月的月度考核平均分(園林苗木專業(yè)按4個季度的考核平均分)進行排名,排名前30%且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為優(yōu)秀,平均分低于60分的為不合格,其余的為合格。
第十條 考核結果處理辦法
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(yōu)秀的,由市造價站授予“南京市建設工程優(yōu)秀造價信息員”稱號,頒發(fā)榮譽證書,予以通報表彰,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。同時,對優(yōu)秀信息員所在的單位,予以通報表揚。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信息員予以解聘。對于單位推薦的信息員,市造價站及時將年度考核結果反饋給其所在單位。
第十一條 市造價站應做好信息員的培訓工作,提高信息員的業(yè)務水平,增強信息員的責任意識。
第十二條 市造價站應對信息員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,通過不定期召開會議、實地走訪、原始價格憑據核查、電話詢問等方式掌握信息員的工作情況。抽查中發(fā)現問題的,計入當月考核結果。
第十三條 信息員發(fā)生違背信息采集原則、違反信息員工作職責、弄虛作假以及連續(xù)三次存在報價數據明顯異常的,一經查實,將予以解聘,并視情節(jié)嚴重給予相應處理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,由市造價站負責解釋。2014年8月6日發(fā)布的《南京市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采集和信息員管理辦法》(寧建價字〔2014〕21號、寧價協(xié)字〔2014〕3號)同時廢止。
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監(jiān)督站
2021年5月18日